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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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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9 04:13:25 王小萱

  (记者王小萱)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国务院于1014日发布了《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是对2005年《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保障、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应急响应、后期处置、附则等。

      总纲——指导预防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预案是全国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规定了应对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食品安全事故的规范性文件。预案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预案中所提的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4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预案要求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照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处置原则——以人为本 减少危害
预案明确了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预案规定,当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国务院批准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进行处置;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
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机制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在信息、医疗、人员及技术、物资与经费、社会动员、宣教培训等应急保障工作方面的职责。

      严格问责——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预案要求有关方面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能力。
预案还明确指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监察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预案附则明确了预案的管理与更新。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即使修订与完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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