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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完善我国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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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0 04:53:34

一、婴幼儿奶粉标准情况
  我国现行涉及婴幼儿奶粉的标准主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 2010》。这两项标准在总结既往标准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和我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科学规定了其原料、适用范围、能量和各种必需营养成分、可选择成分的含量以及污染物、真菌毒素、微生物的限量要求,符合标准要求的婴幼儿奶粉可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的营养需求和食用安全。
  针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代谢紊乱或吸收障碍的婴儿,我国在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外发达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国内临床营养研究进展,制定公布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适用于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苯丙酮尿症等特殊患儿,保证他们健康成长。该标准出台弥补了我国类似标准缺失而造成临床营养或监管的空白。
  此外,针对婴幼儿断奶期,我国制定了两项标准辅助食品标准,包括《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10769-2010)和《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10770-2010)。
  上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符合我国婴幼儿生长发育特点,与国际婴幼儿食品的标准体系一致。

  二、婴幼儿奶粉标准与国外标准的比对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是各国制定本国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和基础。由于不同国家婴幼儿的营养状况和当地营养水平不同,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制定该国的具体标准。
  以我国《婴儿配方食品》为例,在起草过程中查阅和总结了各国标准及实施情况,结合中国婴儿营养状况,进行了风险评估,同时参考中国母乳中的营养成分和比例以及我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对大部分营养素规定了严格的上下限(避免低于某一数值可能满足不了婴幼儿的营养需求,高于某个数值也可能因营养素不平衡对健康造成影响),更加符合我国婴儿的营养需求。
  我国标准立足于保障我国婴幼儿营养需求,考虑行业生产和监管能力等实际情况,部分指标要求比国际更严格。如乳糖,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对婴儿配方食品中的乳糖含量没有要求,我国标准要求乳基婴儿配方食品中乳糖含量必须占碳水化合物含量90%以上,以保证原料是以乳为基础,不允许在0-6个月婴儿配方奶粉中过多添加蔗糖和淀粉等物质;如硒,国际食品法典标准要求婴儿配方食品中硒含量为1-9微克/100千卡能量,而且上限的“9”为指导上限水平,不是限量值,欧盟的要求与国际食品法典一致,澳大利亚、新西兰为1-5微克/100千卡能量,我国是2.01-7.95微克/100千卡能量。

  三、与婴幼儿奶粉配套的相关标准
  除上述婴幼儿奶粉产品标准外,我国还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标准,满足婴幼儿食品安全管理需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验方法标准。与婴幼儿食品中各成分指标、污染物指标、微生物限量指标相对应的检验方法标准,已经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形式发布。

  (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该标准规定了在婴幼儿奶粉中可以添加的30余种营养素及其化合物来源120余种,这些化合物来源都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有充足的风险评估依据的安全可靠的化合物,在给婴幼儿食品提供全面平衡营养素的同时,不会对婴幼儿产生任何危害。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该标准是根据国际标准情况和国内生产实际,在充分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规定了可以在婴幼儿奶粉中使用的16种添加剂(如氢氧化钙、抗坏血酸棕榈酸酯、磷脂、瓜尔胶等)及其使用量,其主要功能是酸度调节剂、增稠剂、乳化剂等。

  (四)标签要求。我国婴幼儿奶粉的标签应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的要求。该标准已修订完成,将按程序审查批准后公布。

  四、其他
  最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织开展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对监管部门、检验部门、企业等标准使用的专业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回收近400份问卷。调查结果发现,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该标准的整体合理性程度较高。同时,针对标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被调查者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随着科学研究和风险评估进展,我们将不断完善婴幼儿奶粉标准,更好地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和食品安全需要,保障婴幼儿身体和智力的发育。同时,我们将密切跟踪国际标准的动态变化,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和合作,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价,适时组织修订完善相关标准。
  我们欢迎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宣传普及婴幼儿食品标准知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食品安全标准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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