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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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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0 02:27:10

全国健康食品产业联盟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全国健康食品产业联盟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6号院2号楼6
 

    第三条 全国健康食品产业联盟专家委员会,是营养健康产业上、下游多学科、跨行业、综合性的专家组织,由营养健康产业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是全国健康食品产业联盟常设的专家指导、咨询、服务机构。
   
第四条 其宗旨是利用联盟搭建的营养健康产业领域的工作平台和多学科的专家资源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营养健康产业各企事业单位合作,产、学、研、官相结合,发挥其指导、咨询、服务作用,积极推进我国高科技营养健康产业化发展。

第二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全国健康食品产业联盟专家委员会的委员,有权对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有义务关心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维护其信誉和形象。
   
第六条 委员要尽力为高科技产业化示范园、基地、理事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提供技术、信息和投资等方面的指导、咨询、服务。

第三章 职能

    第七条 发挥专家、学者各方面的特长,与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合作,参与共建产业化示范园区、产业基地,发展理事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推动营养健康产业的发展。
   
第八条 开展营养健康相关行业、地区经济、技术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及重大项目可行性建议。
   
第九条 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先进企事单位或理事成员单位和成员单位,利用全国健康食品产业联盟协作平台,参与投资与技术促进活动。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提高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竞争力,协助企业将优质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
   
第十条 组织营养健康产业各领域的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第十一条 指导、帮助示范园区、产业基地或企业加快开展技术、质量、安全、环境及产品的各项认证工作。
   
第十二条 对营养健康产业化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价和评估。
   
第十三条 充分利用专家委员会现有的经济、技术信息库、高新技术和科研成果,积极向产业化示范园区、产业基地和理事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推广、应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帮助示范园、基地及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名誉主任2人,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2人,副主任若干名。专家委员

会下设:
    1
、办公室 主任1人,副主任1-2
    2
、外联开发部 主任1人,负责外联开发工作
    3
、产业与技术促进部 主任1人,负责投资与技术促进、协调国际、国内标准认证及培训工作
    4
、专家协调工作部 主任1人, 负责专家协调及宣传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凡重要事项都要经过主任办公会议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集体决定的事情,指定专人负责完成,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汇报。
   
第十七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在时,由常务副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常务副主任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名,报全国健康食品产业联盟决定。
   
第二十条 加强计划性。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到年有计划,月有安排,周有碰头检查,半年有小结,全年有总结。

第六章

    第二十 本章程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已经全国健康食品产业联盟理事会批准试行,于20119月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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